IFRS 17在保

险机构的实施考量 蒋煜 戴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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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 17)于2017年5月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经过过渡资源小组的几轮讨论,以及与各相关方的征求意见,2020年6月,IFRS 17相关修订内容也正式确定并发布,该准则将在2023年1月1日正式执行。

自准则发布以来,诸多保险公司陆续启动了IFRS 17相关的系统建设工作。本文的笔者主要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执业,因此本文将主要立足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介绍IFRS 17相关的实施进展,主要实施步骤以及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和考虑因素。希望本文可以为即将实施IFRS 17的公司提供规划和实施方面的参考,并针对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前开展准备工作。

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实施IFRS 17的最新进展

目前,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和地区认可并将采用这一会计准则替代现行的IFRS 4会计准则。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来看,香港会计师公会在2018年1月宣布香港地区正式宣布采纳IFRS 17准则,发布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2018年12月中国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并拟于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发布中国版新保险合同准则。

香港地区是世界上最早启动IFRS 17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险市场之一,很多大型跨国保险集团的区域总部位于该地区,他们引领了这一最新会计准则落地工作的浪潮。截至目前,香港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技术解读和落地方案设计工作,进入了系统实施阶段,开展了针对现有的财务、精算、业务等相关系统和流程的改进工作,以及IFRS 17子账系统以及数据平台等的建设工作。与此同时,系统测试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同步展开。

中国大陆地区的IFRS 17建设工作从整体上看进度稍显滞后,主要是因为财政部的新保险合同准则并未正式出台,很多保险公司处于观望状态。IFRS 17推进最快的当属在香港上市的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因为他们需要遵循香港当地的会计准则。这些公司在实施进度上有所差别,绝大多数处于落地方案设计阶段。非上市公司除个别大型保险公司外,尚未开展相关实施工作,中国保险行业普遍对于新保险合同准则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处于积极规划的过程中。

IFRS 17项目推进的难点和考虑因素

作为一个财务转型类的工作,IFRS 17准则的落地实施更接近于一个IT的系统性工程,而非仅仅局限于财务报告准则的范畴,整个落地过程需要财务、精算以及IT人员的密切沟通和协作。从初步规划阶段到系统上线并行, IT人员的总体投入以及水平要求不断提升,而精算和财务技术人员的角色逐步由主导准则解读和技术方案,过渡到支持和协助系统落地工作。根据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数据和系统现状以及是否存在跨地域的多准则要求等差异,总体实施所需时长会有所不同,但预计公司在系统实施和测试阶段投入的资源将仍占相当大的比重。

从系统实施项目的推进方法或关注重点上看,不同类型的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下面的讨论中,笔者结合过往的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的实践经验,对于集团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和再保公司在准则及其业务框架下,实施IFRS 17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做进一步的阐述。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实施IFRS 17的难度主要在于整体财务报告系统的设计以及实施工作的组织。集团公司在准则实施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系统部署方式:集团集中部署或者子公司分散部署。比较常见的是以核心业务为基础制定集团化设计方案,后续在子公司推广并进行差异性调整。如果集团中各子公司业务系统差异性较大或集团统一管控的效率不高,子公司分散部署的情况也存在。

从项目实施的组织来看,集团项目参与人员众多,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尤为重要。工作组的架构对于集团公司的项目实施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工作组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分工,沟通是否顺畅而非各自为政,能否在设计、实施与测试阶段保持团队的延续性等等。清晰的项目架构有利于明确各层级权责,自上而下凝聚共识,协调统一整体步调,保持项目内外沟通顺畅,确保实施时间表按计划推进。

从项目实施的成本分布来看,一些大型保险集团在前期准则解读和系统设计阶段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随着项目进展到实施和测试阶段,成本压力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我们建议合理安排项目时间和成本分配,避免造成前后失衡。在开发和测试阶段,可以考虑通过迭代开发等方式来降低成本投入,并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有效的规避前人走过的弯路。

寿险公司

许多寿险公司运营的时间跨度较长、系统相对老旧,如何满足IFRS17对于数据颗粒度以及数据质量的需求成为了IFRS17实施中的一大挑战。其中可能涉及对源系统的改造、创建大数据平台、开发ETL用于数据采集以及与周边系统间的数据交互、应用ETL或其他分摊工具对各层级的数据进行分摊和整合(比如费用分摊)。

精算系统的改造也是寿险公司实施IFRS 17的重要一环,其中的难点主要存在于诸如风险调整、TVOG、分出再保险等的计量。在精算建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考虑资产与负债的联动、对管理层行为的模拟以及随机计算,因而对精算模型的实施提出了较高的挑战。

过渡期方案对于寿险公司来说,较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也更为复杂。对于过渡期方法的选择,行业并未达成共识,有些公司倾向于公允价值法以节约实施成本,有些则更倾向于延长全面追溯法或修正追溯法以达到财务目标,后者对历史数据、模型的要求高,相应的实施成本也更高。

财险公司

相对于寿险公司,IFRS 17的实施对财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相对较小。大多数的财险公司,特别是中小型财险公司,倾向于采用一些简化方法来进行IFRS 17的实施。比如,在计量模型的选择上,较通用模型法,财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保费分摊法来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因为财险公司在现行准则框架下的计量与保费分摊法比较接近,且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化财险公司对于IFRS 17的实施工作。短期业务占财险公司业务的绝大部分,适用于保费分摊法。对于为数不多的长期险业务,需要去判断是否可以通过保费分摊法与通用模型法的等效性测试,因此测试通过标准的设计决定了财险公司计量模型的选择,从而直接影响了财险公司实施IFRS 17的难度。

另外,财险公司目前绝大多数使用Excel作为其日常精算评估的工具,但Excel难以作为逐保单运算的有效平台。是否引入新的精算平台或者在子账系统中处理相关运算,或将成为财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选择。

再保公司

再保公司的合同条款个性化条款较多且差异化较大,业务数据均需要从分出公司获取,这样的业务和运营模式决定了再保公司在合同基础信息和底层保单数据的梳理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再保险公司在IFRS 17下的诸多会计判断和选择需要结合再保合同条款中的相关信息,例如:

  • 终止条款用于合同边界的判断
  • 底层分入产品的风险类型用于合同分组
  • 合同签署日期等影响保险合同组的初始确认日

在再保底层数据的梳理和勾稽方面,例如:

  • 对于在IFRS 17下可能按照通用模型法进行评估的YRT业务,需要对底层分入保单数据进行梳理。如果数据量巨大,且这些数据并未进行用于评估目的的统一管理,那么预计需要大量时间梳理过往数据
  • 不同分出公司提供数据/账单的频率、字段、一致性和完整性都不尽相同,且存在一定的延迟,给再保数据的梳理带来较大的困难
  • 分入业务的数据颗粒度与直保业务有所不同,且分入再保合同的信息需要与底层分入产品、保单信息一一对应;如果分入再保合同再转分给其他对手方,那么需要建立原保险保单、分入合同信息和转分合同信息三者的勾稽关系,复杂程度进一步增加

上述信息的梳理需要大量既可以理解准则要求、又熟悉业务评估特点的专业财务和精算人员进行支持,由于再保公司的技术人员(包括财务和精算人员)配置数量相对较少,人员缺口对实施进度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不可忽略的因素。

结语

IFRS 17准则中具有颠覆性的要求的确给保险公司的精算财务人员在技术解读方面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准则刚刚发布的阶段,公司投入的大量资源集中在对准则的解读和结合实际业务场景的实务讨论方面,但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行业逐步认识到,与准则的技术难度相比,准则落地过程中对于公司数据、系统、流程以及人力方面的影响更为重大而深远。在距离准则正式执行不到三年的有限时间内,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技术人员如何进行准则实施的规划和落地,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挑战。

蒋煜, FSA, 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
戴子君, FIA, 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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